第三隻眼
  各地應該普及保護野生動物法律法規,更規範的做法應是,在相關地區的醒目位置設立多處警示牌,將禁獵區、禁獵期以及禁獵的方法廣而告之。
  據媒體報道,日前駐馬店市林業局、森林公安局召開野生動物保護會議,針對入秋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將會增多的現象,進行了打擊濫捕者與獎勵舉報者並重的部署。據悉,駐馬店市的9縣3區全部被劃為禁獵區, “三有名錄”中的麻雀、青蛙、壁虎、蟾蜍等1700多種動物都不能捕捉了。
  非法獵捕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是犯罪行為,很多人都知道;而捕捉麻雀、壁虎等一般野生動物也是犯罪,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。之前的6村民捕捉野生壁虎被刑拘案就是一個例子。正因如此,駐馬店市為此召開專門會議並同媒體互動,將這一舉措昭示於眾,是非常必要的。
  其實,非法狩獵罪並不是一個新罪,1979年刑法(舊刑法)就以“珍禽、珍獸”為對象設立非法狩獵罪。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(新刑法)只是將保護對象中的“珍禽、珍獸”從條文中拿掉,另設非法獵捕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;剩下的狩獵一般野生動物資源,成立新的非法狩獵罪。
  應當指出,我國對一般野生動物的保護一直不太重視,雖有刑法規定,但缺乏具體追訴標準,實踐中難以適用刑法進行保護。直到2001年國家林業局、公安部才出台了《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》,規定在禁獵區、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狩獵,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應予立案;達50只以上的列為重大案件;達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列為特別重大案件,算是為適用非法狩獵罪保護一般野生動物提供了標準。而其中,只有列入國家林業局《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、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》(簡稱“三有名錄”)的1700多種動物,才在刑法的保護範圍內。
  另外,我國各地物種情況千差萬別,在甲地是非法狩獵罪的行為,乙地就可能不成立犯罪,關鍵看所在地區是否列為禁獵區,狩獵的時間是否在禁獵期,或者是否使用了禁獵的方法。例如河南省只有“稍過半的縣、區、市列為禁獵區”,在這些地區獵捕麻雀、青蛙、壁虎、蟾蜍等“三有名錄”的動物,就是違法犯罪。到底哪些地區為禁獵區,期待各地都能向自己轄區的人民進行宣傳,更規範的做法應是,在相關地區的醒目位置設立多處警示牌,將禁獵區、禁獵期以及禁獵的方法廣而告之。否則,若某地區的民眾大多不知道本地為禁獵區,即使有人獵捕了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一般動物,對其進行刑事追究也是不公平的。□劉昌松(律師)  (原標題:為什麼說逮一隻麻雀也違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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